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人社局:算!| 职工普法
提前上班遭遇车祸
算不算工伤?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却认为不算
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跟工叔一起来看看吧
▼
王某是江苏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月14日4时40分,他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7月27日,县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公司接到决定书后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提前上班,所受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处理王某案件时,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乎我们自身利益的事情
一定要多多了解
最后,记得给工叔点赞哦~
工叔推荐关注省总法律部公号
一个专业维护职工权益
提供免费服务的法律援助公号
▼
“网聚职工正能量 争做中国好网民”活动
正在火热进行中!赶紧来参与!
点击上方按钮了解活动详情
网络公益广告征集活动H5展示页面
获奖作品将由全总网络工作部和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获奖作品将有机会参加全国“好网民”活动总结表彰大会。
获奖作品将有机会参加全国各级工会和网信办共同开展的相关线下活动。
对于积极组织参与征集的单位和集体,将有机会被全总网络工作部与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授予“好网民”活动优秀组织奖。
猜你喜欢:
重磅!“以房养老”保险正式推向全国,你愿意用房子换养老金吗? | 新闻早资讯
多地生育政策调整!延长产假发放补贴,甚至允许生三孩 | 新闻早资讯
本版编辑 | LHH
本文来源丨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电子邮件 | 250298668@qq.com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